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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商品条形码申请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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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商品条形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许昌禄鑫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07 08:26:17

许昌条码技术最早产生在风声鹤唳的二十年代,诞生于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候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

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注:这种方法称为模块比较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一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阅读器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

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一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一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一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

不久,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迎来了新的标识符号(象征学)和其应用的大爆炸,人们称之为“条码工业”。今天很少能找到没有直接接触过即快又准的条码技术的公司或个人。由于在这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应用领域被开发,用不了多久条码就会象灯泡和半导体收音机一样普及,将会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方便。

从市场来看,所有的商超里销售的产品都需要注册商品许昌条码。而且这个条码是全球唯一的,通过这个条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的往来,通过扫描条码就可以知道商品的一些基础的信息,包括生产企业的信息等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定义的这个食品安全追溯这个平台主要是面向三方面的社会群体来服务。

一是对于生产加工企业,他肯定是需要这种追溯;二是对于普通消费者;三是可以为政府提供一些监管方面的辅助信息支持。公众从两种途径可以获取商品条码或者是条形码。一是通过外包装上的一串条码数字,借助此串数字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追溯平台上,可以查询到相关的一些产品信息,包括它的一些追溯信息。由于智能手机发展的加快,通过中心开展的这个手机端的自动扫描的识别软件。

在普通的消费者眼里,商品的条码里所涵盖了哪些信息?从条码的定义来说,条码是一串,不含任何意义的一串信息。但是它是全球唯一的。而“二维码”含有一定的数据,由此,“二维码”称做“数据载体”。因此,“一维码”、“二维码”是有这样区别的。商品条码对于食品安全的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条码是产品唯一的标识,可以理解成是一个产品的身份证,是唯一的身份证。通过扫描它,我们就可以了解到产品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的一些基础信息都可以获得。因此,用条码来作为这种追溯的一个溯源手段,或者溯源的检索的一个工具是非常方便的,也是非常易于实现的。

通过对物品进行“一物一码”的电子标签设计,建立数据库,对每个产品进行条码身份认证,通过管理系统实现对物品查看、检索、出入库、返库、统计等功能,实现质量追溯,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又能将人力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进行人员优化。

随着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现代化程度的加深,图书馆已经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了图书采购、编目、借阅的自动化。那么,期刊文献的管理能否也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期刊文献的自动化管理?

我们知道: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并由美国人乔·伍德兰德于1949年提出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形码,即计算机可读的一种信息符号。它是由一组宽度不同,反射不同,平行相邻的条和空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反映和表示一种特定内容的代码。该技术一经产生,便迅速推广开来。我国于1988年成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其中,ISSN/EAN这一权威性期刊代码在全国期刊中得到广泛地推广和采用。这样就为期刊文献的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笔者认为,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期刊文献的自动化管理是完全可行的。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及其结构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EAN条形码的一个子系统。它是由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ISDS)国际中心和欧洲商品编码协会(EAN)协商建立的。国际期刊条形码的主要作用是将期刊的国际刊号(ISS

N)和期次号等信息转换成EAN的条形码形式,最终达到光笔联机输入处理。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由主体部分和附加部分组成。主体部分由期刊前缀代码,期刊的品种号、条形码的龄期号和校验码四个部分组成,其具体结构是:期刊的前缀代号:2位数,所有ISSN/EAN条形码具有一个共同的前缀“977”。

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在期刊文献管理中的可行性及优势21ISSN/EAN条形码的可行性。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唯一的将期刊文献标识到某种期刊的某一期次的条形码。ISSN/EAN的唯一性便可使期刊的计算机自动识别成为可能。方便查找目前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ISSN/EAN条形码就印在封面或封底上,非常醒目,这为计算机扫描录入提供了方便,省去了键盘录入的翻查之烦。

条形码是由点、线或空间组成的条线标签。它与主机的字符一样都具有某些二进制的特点,故输入转换环节少;而且,条形码的阅读采用扫描式,扫描录入速度为1600-1900字符/分之间,这是键盘录入所不能及的,所以大大提高了输入识别速度。24录入数据极为可靠。ISSN/EAN条形码中有校验位,可对录入的信息进行正确校验,即使录入速度很高,也可以防止信息的误读与漏读。在条形码的印刷质量和扫描环境欠佳的情况下,信息的差错率仅为三百万分之一。

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在图书馆的具体应用,条形码的具体应用需要由光笔条形码阅读器、微机和期刊管理数据库组成的自动扫描识别处理系统,以及由通过网络连接若干自动扫描识别处理系统组成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其基本的工作进程为:通过光笔(或扫描器)扫描期刊上的ISSN/EAN条形码,自动转换计算机可识别的二进制代码输入电脑的期刊管理系统进行处理。根据分解出来的信息,我们可以对期刊进行许多方面的自动化管理。期刊的订购系统管理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是由主体部分(期刊前缀代码、期刊品种号、条形码龄期号、校验码)和附加部分(期刊期次号或月次号)组成。那么,在期刊订购系统中,只要扫描到期刊条形码的主体部分,即可从数据库中提取到该种刊及馆藏情况。然后,将新一年的定价、订购份数及订购渠道等输入后,进行打印、计算、统计等工作。但条件是,邮局和自办发行单位在制订目录和订单时把期刊的ISSN/EAN条形码也印制在上面,这样不仅方便发行统计管理,也方便图书馆期刊文献的订购管理,避免了订购查重时翻检卡片目录之繁。

现刊验收系统管理因为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的附加部分是期次号或目次号,这样只要著录时在刊名后注明其周期,便可通过扫描收到现期期刊条形码的全部组成,完成现期期刊的登到程序。同时,亦可显示详细的现刊到馆情况及架位,进行年度统计,打制催缺期刊单。而目前的手工登到卡片大多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在登到前需把刊物也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这样费时费力,很容易出现漏登或错登等情况。如果采用条形码登到,将会减少手工操作的弊端,真正实现期刊微机管理和充分发挥ISSN/EAN条形码的优势。

过刊入藏系统管理现刊验收到年底,往往就要下架,装订成合订本,成为过刊。重新入藏到过刊库。以待用户回溯检索、查阅。采用条形码对过刊进行管理,同样只要对国际期刊ISSN/EAN条形码主体部分(期刊的前缀代码、期刊品种号、条形码龄期号、校验码)进行扫描。即可实现微机管理,包括验收、编目、登录、合价、统计、结帐等。这样便省去了手工操作的验收、抽卡片、登录、合价、结帐、统计等多种工序,实现了一次扫描,多种输出的自动化功能。同时,在编制装订清单,显示馆藏及位置方面,ISSN/EAN条形码也显示优势。

期刊的编目系统管理通过ISSN/EAN条形码主体部分和经过编目的数据库,可将所需目录信息存入本馆期刊的数据库。并建议CNMARC格式中加入条形码著录项。当然,目前尚有少数刊物还没有使用ISSN/EAN条形码,但不能因此一叶障目,忽视条形码的存在。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物品的自动化管理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大趋势和重要手段。作为文献集散地的图书馆,在提倡文献资源共享,期刊文献倍受青睐的今天,条形码技术就更加显示出优势。为此,笔者认为,图书馆界更应进一步开发期刊ISSN/EAN条形码技术,实现期刊文献自动化管理,提高期刊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而使图书馆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再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许昌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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