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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条码技术中二维码电子门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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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条码技术中二维码电子门票的好处

作者:许昌禄鑫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8 08:32:16

随着许昌条码技术的发展,手机二维码电子票的应用日益广泛。近日,条码与本土闸机集成商就为某商业会展在预订门票时就推荐这一应用。而参展市民只需通过手机预订门票获取二维码门票,无须换取纸质门票,即凭电子凭证入场。据介绍,市民通过会展主办方的官方微信购买门票,订单完成后,自助生成二维码电子凭证。入场时,市民将手机上二维码电子凭证在展会门口智能闸机通道上的扫描窗口上刷一下,验证成功,便可进场参观。而二维码电子门票的使用也为主办者的带来以下好处:

(1)无纸门票可以削减成本;

(2)由于面向固定用户销售,因此在开展前可以通过微信进行宣传;

(3)如果在开展当日发生事故或灾难等可以迅速通知到每个人;

(4)由于事先了解到场的用户,便于事后进行问卷调查或传达信息;

(5)如果在售票时能获得购卖者的相关信息的话,可对用户进行分析。二维码电子门票在验票时,只需在验票机感应区一扫就可以验证通过,无需人工手撕副券,平均2秒钟便可验一张门票,方便快捷,也降低人力成本。

由于二维码电子门票识别的特别要求,并不是所有的条码扫描引擎都可以达到上述要求,但经过多方测试验证条码扫描引擎会很容易扫描出在手机屏幕上的条码。作为手机二维码电子门票识别通道闸机核心部件,条码扫描引擎可在手机电量不足、手机屏贴膜、彩色条码等情况下,轻松读取条码,既提升了客户体验,也加快了客户流通,是国内外闸机生产商放心的条码识别模块选择!

质监部门在查处商品条码违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厂家给基本特征不同(但又比较类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厂家也想将商品代码分配得更加具体些,这样将更有利于商品分类管理,只是因为超市会以一个商品条码代表一个商品种类来收取厂家的进店费、上架费等费用。商品代码分配得越具体,则意味着产品种类越多,进店费当然也越高。厂家就是因为吃不消这些进店费才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的种类,也因此违反了商品条码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无论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商品条码技术都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家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尤其是零售商品条码以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准确无误的优点极大方便了销售商和顾客,减少了顾客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结算效率。总之,商品条码“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技术优势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技术革命,为促进商业贸易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个别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于利益需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这无疑给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商品条码工作的正常运行。多一个商品条码就要多收取一份进店费,这将导致厂家分配商品代码时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种类,只能对商品进行模糊分类,很容易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不规范而造成商品种类混乱。厂家的无奈之举,不仅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给厂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销售带来极大的不便。

客观讲,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预超市和厂家之间的行为。虽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但是,目前对于超市乱收进店费的行为还没有罚则。笔者认为,不管销售商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影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妨碍经济社会良性有序发展,那么,政府就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其实,商品条码技术为超市带来极大便利,可以说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销售部门必须给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误了好事。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用以表示一定信息的国际通用商品标记。第四条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了条码办公室负大南共事吗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在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下列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推行使用商品条码:(一)包装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服装、鞋帽;(三)药品、保健品;(四)医疗器械、医疗保健器械;(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六)儿童玩具;(七)日用化学品;(八)卫生纸、巾;(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十一)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六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条码办公室办理手续:(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证明材料;(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市条码办公室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材料后,经初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经初审不合格的,由企业补充材料后办理。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经初审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条码系统成员费用。第八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拥有商品条码专用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申请复审。期满后不办理复审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该商品条码。第十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地址、银行帐号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不得使用国外商品条码,已经使用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办理注册使用中国商品条码的申请手续。第十二条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印刷商品条码的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经市条码办公室审查认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认可证书》后,方可印制。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出厂使用。第十三条市条码办公室负责对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的质量进行抽检,并对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的资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在本市销售的商品,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条码办公室可以现场检查,发现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盗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和商品条码胶片;(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

第十六条市条码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商品条码有效期已满未按规定申请复审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复审手续;逾期不补办复审手续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从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审查认可擅自印制商品条码或商品条码胶片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印刷的商品条码经抽检不合格交付使用典,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伪造、盗用商品条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单位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罚没收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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