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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含字母的许昌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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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含字母的许昌条码

作者:许昌禄鑫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9 08:31:12

目前许昌条码支持的有数字和字母,还有一些特殊字符,如:0-9这十个数字,全部英文大小写字母,"!"、","、"+"、"-"、"*"、"/"、"@"、"空格"等符号以及"DEL"、"EBC"等控制字符。我们经常见到的流水条码一般都是纯数字的。如果想要制作含字母的许昌条码,该如何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条码软件,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固定不变的字母,点击编辑。

2.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添加。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5(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填充字符为0,点击编辑。

3.在数据对象中再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固定不变的字母,点击编辑-确定。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文件-打印预览或者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预览没有问题的话,可以直接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以上就是在条码软件中制作含字母的流水条码的操作步骤,字母及流水号可以放在条形码的中间,两端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设计,方法都是类似的,这里就不再详细的描述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软件,自己动手尝试。

全世界常用和不常用的条码类型大概有一百多种,常用的条码类型一般是指在世界上的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使用比如EAN-13码、UPC-A码、Code-128码、Code-39码、EAN/UCC-128码、ITF-14码等等,而不常用的条形码可能只是在某些国家地区,或者在某一个行业使用,比较少见。那么如果已经制作好的条码我们是如何来区分条码类型呢?下面就介绍几种常用条码的有关信息。

1、EAN-13码。属于商品条码,全球通用,支持的字符集为0-9数字,编码长度是13位,有凹槽。

2、UPC-A码。同样是商品条形码,主要在美国加拿大地区使用,支持的字符集为0-9数字,编码长度是12位,有凹槽。

3、Code-128码。常用条形码之一,可表示从ASCII0到ASCII127共128个字符(其中包含数字,字母,符号),编码长度理论上常没有限制。Code128码有三个子集A码、B码、C码。

4、EAN/UCC-128码。支持的字符集为全ASCII码,编码长度理论上没有限制,是EAN/UCC系统的标准,主要被用于标识物流单元,含应用标识符AI。同一个码可以含有多个应用标识符AI。

5、Code39码。支持26个英文大写字母(A-Z),十个数字(0-9),连接号(-),空格,英文的句号(.),星号(*),加号(+),斜杠(/),百分号(%)以及美元符号($)共43个字符,可以对任意长度的数据进行编码,Code39码用于物流跟踪、生产线流程等方面。

6、ITF14码。属于交二五条码的一种,支持的字符集为0-9数字,编码长度固定14位,主要用于商品的储运和批发环节,是印刷条件较差,不允许印刷EAN-13和UPC-A条码时应选用的一种条码。

以上就是几种常用条码类型的区分,因为现在条码软件功能的不断强大,单靠肉眼可能无法判断条码类型,所以若是需要判断条码类型可以利用一些条码识别软件或者网站进行识别条码数据以及类型。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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